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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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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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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开始要上班,请问下工伤保险开始时间的详情

关于工伤保险开始时间根据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流程不同,实际中会有些差别。所以对工伤保险生效时间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1、关于参保:参保在各地实务中有现场窗口申报审批、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
2、关于缴费:从单纯的缴费来说,有现金、支票、银行托收、汇款等多种方式;但如果从征缴机构来说的话,现在有社保和地税等不同机构在执行,具体也有代征、全责征收等多种方式。你举例情形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当天下午缴费,是指的申报手续办完还是连同费用托收都办完,是什么方式完成的缴费,更重要的是:缴费确认时间能否精确到小时,收现金的话能在哪里查到是几点几分,收支票的话还没和银行确认和兑换呢理论上钱还没收到……如此种种,都是实操中的细节问题。当然,一般情况下,社保实务操作中,会尽量按政策规定原则,合理掌握操作认定规则。以下是通用做法,各地根据当地情况会有差异,供参考:
(1)理论上讲,保险生效应该以缴费到账后为准;但社保经办有其特殊性(按月缴费,不会计算到日);并且有着强烈的现实性(参保与缴费有时滞),譬如很多机构都是先办参保手续,具体款项本月底或下月初月报生成后再托收到账。所以,社保机构对此做了融通,通常以实际参保手续办理为准而非真正具体的划款时间,因为你参保手续有所有材料有单位公章,等参保手续办理完结就意味着已经建立社保关系了。
(2)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其实是在说一个“补缴不补支”的原则,他着重强调如果是补缴费用的话不能追溯补支原来待遇,只能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原因很简单,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就多出了一些制度漏洞。会导致“不出事不参保,一出事就参保”的逆向选择,最终会导致参保率下降、投机参保增多、基金收不抵支的严重后果。
(3)对于单位来说,社员 卟洅囘头. 提到的案例恰恰是一个重大风险隐患,HR要学会规避“首月参保盲区”的风险。“首月参保盲区”是我提的一个社保经办实务概念,既包括你举例的情况,也包括那种月底入职由于已经超出社保经办时限而无法参保必须等到次月初参保的盲区阶段。这属于制度尴尬区,也是HR要重点规避防范的,防范盲区有很多技巧,我在课上讲过许多,这里就不赘述,总之,HR要学会主动地安排来规避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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