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其它合同 >合同样本 >

对清徐煤矿的律师函

对清徐煤矿的律师函

对清徐煤矿的律师函

对清徐煤矿的律师函

{子问题开始}律师函

〔2016〕晋正律函字第16317号

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代理人,就贵司拖欠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工程款事宜,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与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存在线路工程建设的合作业务。线路工程完工后贵司因内部问题一直无法完成送电事宜,致使工程款无法按进度结算,现已对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

1、除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欠款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等其他经济损失;

2、引起司法程序的启动并由贵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给贵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靖

标签: 煤矿 律师函 清徐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qita/hetongyangben/949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