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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过节费发放规定

2018过节费发放规定

2018过节费发放规定: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关于少量的标准,在补充通知中明确,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江苏、天津、安徽、山东、福建广西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而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广西还明确要求,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不可发放中央和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而上海对于节日慰问总额的规定则较低,总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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