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劳动合同 >其它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laodong/qitalaodong/yo1dl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