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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冲突问题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冲突问题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冲突问题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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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与合同期一样吗

我来给你说一下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与合同期一样吗这个问题吧:服务期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双方另外约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的约定,它通常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服务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说,你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十年的服务期,那么,五年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你签订合同,如单位选择继续签订的,你有义务签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不选择继续签订的,单位无权就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如果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如前所述,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有了服务期的约定以后,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单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从而排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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