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什么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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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72条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表述,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一般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数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对该约定原则上应内外一致,不能部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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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72条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表述,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一般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数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对该约定原则上应内外一致,不能部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