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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确认书?

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确认书?

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确认书?

 “监护”这个概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通常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其监护人。其实,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应该设置监护人。法律上监护人包括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和选定监护人三种。当监护人产生争议时,就需要其所在居委会来指定监护人,这就需要居委会出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确认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二、民法通则的规定赋予了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在需要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以下几个例子:

1、被监护人系突然失去行为能力。奉贤居委的习某与高某恋爱六年,习某父母双亡又无兄弟姐妹,今年突发脑溢血昏迷至今,习的医药费六万余元都是由高某垫付。习在银行有十余万存款,但必须有监护人后才能从银行划出。在司法助理员曹向东的协调下,居委会指定高某作为习某的监护人,由银行将习某的存款划入医院,解决了习某的医药费问题。

2、孤儿或父母离异对监护产生突发变更的。华沁居委的6岁小孩父母离异,随父生活。父因吸毒被送进戒毒所,小孩无人照料。居委会要求其母照料,但其母再嫁后不愿与小孩共同生活。居委会指定其母做监护人,并通过法院变更了监护关系,使孩子的母亲切实负起责任来。

3、指定监护后其它人员提出监护不当的处置。新德居委王岭(精神病人)父母已故,其妹王巍在河北工作,愿作其监护人。在居委会的协调下指定其妹作为监护人。恰王岭的房屋动迁,其妹用其动迁款到河北买了房将王岭接到河北。其它姐妹认为王巍擅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王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巍作为监护人合法,其在河北工作将房买在河北合理,但应将王岭加在产权人上。

指定监护在调解工作中是一个重要环节,居委会不行使指定或行使不当都会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所以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1)对突发失去行为能力的,如疾病、外伤所致,不需要鉴定,听取主治医师的结论即可指定;一旦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即终止监护关系。(2)指定监护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由居委会召开委员会议决定。(3)与被监护人的工作单位先期协商,因单位也可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关系也就确定了。不只是未成年人,无法照顾自己的老年人也可以由子女等作为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等各项权益都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监护人责任重大,我国的监护制度也正在逐步完善,若出现监护人不能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国家也会取消监护人资格,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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