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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收养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收养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收养法实施细则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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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细则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的应安置人员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过渡费的发放以实际发生过渡时间计算。过渡费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200元,每增加一年过渡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月400元。第三十二条现役义务兵和劳改劳教人员不计发搬迁过渡费。在过渡期间,退役义务兵从退役之月起计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从释放之月起计发;死亡人员从下次计发时停止发放。第三十三条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屋安置。第三十四条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征地,涉及住屋拆迁未全转非的,可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其房屋按附表3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按有关法定程序和标准自行申请修建住屋的,宅基地补助费按迁建户3人及以下户每户3000元、4人户每户40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5000元进行定额补偿,并且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各种形式骗取住屋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住屋安置对象以及相关人员以假结婚、假离婚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屋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原巴南府发〔2005〕40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各部门职责分别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虽然我们能够意识到,国家对于补偿标准的一些相关细则,同时小编在文章中也给您介绍,对于重庆市民来讲,他们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了,以上就是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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