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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遗弃家庭成员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遗弃家庭成员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大家可能听说过遗弃,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也是偶有发生的,遗弃自己的亲人不仅违反了法律,同时也是违背了道德。不仅法律不允许,道德上也会受到谴责的。遗弃家庭成员不仅给被遗弃者造成伤害,同时也给家庭其他成员造成心里阴影和不安,因此减少和杜绝遗弃行为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一下遗弃的有关内容。

一、遗弃家庭成员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婚姻法》第45 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家庭的和谐、温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能组合在一起是前世修来的缘分,这种缘分有今生无来世,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好好珍惜,相亲相爱,和谐相处,杜绝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才能让家更温暖、社会更。

二、遗弃家庭成员构成遗弃罪的条件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予以确定。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对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对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此等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必须具有扶养的实际能力,否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遗弃家庭成员意味着对家人不负责,彻底的不负责,给他们未来的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带来了伤害,让他们失去了保障。因此,从根本上杜绝遗弃行为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减少遗弃行为带来的伤害就必须杜绝遗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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