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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公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公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公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公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固有的观念中,讳言生死仍是常态,遗嘱公证也许还有很多人不愿意接受。我们不妨全面了解一下另一种自我保护的法律手段:意定监护公证。如果说一份遗嘱公证书,会让离世者的亲人之间保持平和的心态。而一份意定监护公证书,则会让当事者的亲人之间不再提起监护权之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简而言之: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二、如何充分保障自己选择的权利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仅适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对于老年人、重症患者患病初期的人是一种尤为重要的自我保护途径。

通过确定意定监护公证,成年人可以委托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在自己因年龄或疾病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替自己做出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例如年纪大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要不要去养老院;病重后要不要接受某种治疗方案等等。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名下的房产要不要在生前进行处置,自己的账户资金如何使用等等。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遗嘱公证,是一种法律手段,一般被继承人如果想要分配自己的财产就会订立一份遗嘱,遗嘱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进行公证的遗嘱,是可以对抗任何的继承的,包括法定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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