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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能否代替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公证能否代替离婚登记?

一、离婚协议公证能否代替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公证能否代替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公证不能代替离婚登记。有效的离婚证明只有两种:诉讼离婚的判决书和协议离婚登记发给的离婚证。而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所签定的民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的生效是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前提的,因此其应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公证是不能代替离婚登记的。

二、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三、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我国的离婚率在近几年中也是不断的提高,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夫妻会因为一些琐事而选择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离婚分割的事宜协商一致时,也是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办理,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也是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此来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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