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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前夫的债务

已经离婚前夫的债务

已经离婚前夫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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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要承担前夫婚前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来看,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借款没有错。

女方如果认为这笔借款与其无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女方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你前夫明确约定这借款属于你前夫的个人借款,或者能证明这些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院只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在婚前债务,其实都是属于个人债务,也就是与另一方没有关系。于是之后夫妻不管是否离婚,另一方其实都没有义务来对这个债务承担责任,除非是自愿对并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或夫妻共有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有些情况下虽然是婚前借债,经过认定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就需要作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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