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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但是现实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伪装成夫妻个人债务,以逃避偿还债务的义务;一种是借款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显然很难对债务为个人债务进行举证。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应当从举债事实或者举债用途来寻找相关证据证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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