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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夫妻债务

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夫妻债务

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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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但是现实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伪装成夫妻个人债务,以逃避偿还债务的义务;一种是借款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显然很难对债务为个人债务进行举证。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应当从举债事实或者举债用途来寻找相关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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