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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条件

离婚案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条件

离婚案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条件

一、离婚案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情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为了防止器行为危及夫妻共同财产,危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具体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保全解除:

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②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③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通常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就先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此时往往会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而之后要是被申请人有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的话,则就会解除之前财产的保全。但要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话,则这个时候其实并不会要求必须要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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