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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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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在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主要是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所谓“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屋,分配给女方。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一般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是给予补偿原则,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第五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时应予以照顾无过错方,可以对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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