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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宅基地上房屋房产证

买卖宅基地上房屋房产证

买卖宅基地上房屋房产证

我国,房屋的取得方式有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我们经常看到的买卖房屋、继承房屋其实就是继受取得中的具体情况。当然,对房屋的取得不仅仅是占有了房屋就行,因为这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就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的登记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要求当事人要办理房产证。不过也要注意,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这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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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买卖的若干情形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屋、住屋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又处于以不予核发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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