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房产交易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细则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细则有哪些?

我门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需要纳税的,比如工资纳税、粮食纳税和房产纳税等。作为纳税人,纳税是我们的义务,我们必须要尽到。如果不及时纳税,那么就是逃税,是违法我国法律的,是要受到相关惩罚的,所以,作为一民良好市民,纳税无可避免。当然,不同的项目纳税标准不同,本站就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介绍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细则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细则有哪些?

(一)纳税人

1.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2.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联合建房的,为便于征管,暂对出资方在使用年限内比照房屋产权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3.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产权人不在当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房产无论自用还是出租都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纳税人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按照新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对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

城市房地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五)纳税申报地点

1.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2. 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六)缴税时间

缴税时间:4月1日-4月15日,10月1日-10月15日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细则,详细大家通过介绍也都有所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纳税既然作为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我们就应该认真执行,只有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我们才能够享受到该有的权利,义务与权利是向对应的。当然,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随时向本站网站进行咨询。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怎样的

如何计算工资奖金所得税

工资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jiaoyi/fangchanshui/l461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