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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出租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南宁市房屋出租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许多在外地城市工作与生活的人们都会选择租房,国家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人员及房屋进行管理,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那南宁市房屋出租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南宁市房屋出租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一、南宁市房屋出租的登记流程

(一) 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提交证件

1、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办理程序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收费标准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二、出租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房屋租赁双方来说,租赁合同是必须要签订在,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对房屋出租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地说明,如房屋出租时间、租金怎么支付等等,在备案登记时,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必须要提交的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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