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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主体是

会计司法鉴定主体是

会计司法鉴定主体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取后获得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的群众,不单单是司法会计师,也可以是: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学的相关学者或教授、审计师等。

会计司法鉴定主体是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

(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

(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

(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

(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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