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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伤残等级鉴定

民政部门伤残等级鉴定

民政部门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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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伤残等级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呢?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省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的通知》(民优函〔2008〕382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等四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标准(试行)》(民发〔2006〕110号)。以上就是民政部门伤残等级鉴定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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