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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时的房产问题在判断起来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因素来具体判断。首先要确定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是否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购买的。其次要看出资来源是否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化,或者是否存在一方父母的赠与。复次,要看房屋的登记信息。房屋登记在哪方名下,这一点需要结合出自来判断。最后,要看房子的性质,是否涉及军产房、两限房、政策性房屋等问题。如果房子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又能正常上市交易,夫妻间对争议房屋又没有有效协议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要平均分割的。当然,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视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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