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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不动产买卖合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批准登记的,则在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当然,合同内容不能存在《合同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2条所列情形之一。否则合同无效。

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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