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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合同债务转移的效力有哪些

(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转移。《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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