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解答 >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

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析:民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识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生效后,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hetong/jiufenjieda/8zx1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