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 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 关注:8.62K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屋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hetong/jiufenjieda/489v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