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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起伏终定乾坤 获赔320万!强拆还当政绩宣传

两年起伏终定乾坤 获赔320万!强拆还当政绩宣传

2018年,某县对当地工厂环保问题进行了整治,部分环保不达标的企业都将面临整改,当地某船舶厂就位列停工停产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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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到位的船舶厂主动停工,却遭到当地各方政府轮番上门,以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有奖励为由,逼迫船舶厂和其他企业一样,自行拆除。

 

谈及赔偿问题时,政府部门却互相推诿,无视程序,拒绝给船舶厂提供评估报告,除了政策上明文规定的奖励20万元,不愿意给任何补偿。

 

船舶厂厂长一筹莫展,于是托人四处打听,找律师在处理行政领域问题上有大量经验,便特意赶往合肥咨询。

 

在接待过程中,律师根据过往经验,建议船舶厂采用法律途径维权,否则难保当地政府不会采取强拆措施。

 

船舶厂厂长却觉得事情还有回旋余地,没有采纳律师的建议,继续与当地政府协商。

 

然而没过多久,当地政府真的找来拆迁队,将船舶厂强制拆除。

 

不仅如此,政府还找来了当地媒体进行报道,强拆结束后在政府官网上刊登文章,颠倒黑白,将强拆行为渲染成该船舶厂响应号召的自行拆除以躲避责任。

 

山穷水尽的船舶厂厂长想起了当初律师的建议,悔不则已,于是再度找到两位律师,委托处理此案。

 

强拆案件有两难:固定强拆主体难,寻找强拆证据难。

 

偏偏这起案件中,强拆过程还长达一周,这就意味着政府负责人不会天天出现在强拆现场,即便船舶厂一方拍照录音,留下的也可能是外包拆除队的身影,并不能作为指控政府的证据使用。

 

为了解决这两个难题,两位律师两地往返,开始了艰难的取证。

 

两位律师先是来到船舶厂旧址,指导其负责人寻找证人证词,固定证据,积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充分补充证据。

 

船舶厂负责人向律师提供了几段协商时的音频,音频中前来对接的政府官员多次提到船舶厂如果不进行拆除,政府将采取强拆措施。

 

调查令下发到手后,两位律师的动作推进的更加迅速,搜集相关案例与司法解释,调取政府部门限期拆除的各项通知。

 

在提起诉讼时,却迎来了一个难题:控告县级政府必须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地政府却强烈要求在县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无法将某县政府作为强拆主体之一告上法庭。

 

反复推敲,最终还是认为某县政府在这起强拆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将某县政府和另外两处政府部门作为强拆主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递交的同时,律师借力打力,将某县政府用于对外宣传的新闻稿和报道作为呈堂公证,提交至法院。

 

而在代理词思路上,律师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了一番调整。

 

当地政府不承认强拆,认为船舶厂系自行拆除,却不提供任何证据,两位律师结合自己对行政领域多年的钻研,反其道而行之,用法理倒退定案结果,完成了一场逻辑严密的庭审发言。

 

根据提交的录音证据,事前某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曾多次亲自到该船舶厂与负责人谈话,谈话内容的核心从一开始的劝诫船舶厂主动拆除,到后期演变成恐吓、威胁。

 

特别是在船舶厂负责人表示要依照程序看到相关评估报告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更是屡次提出让其不要管评估报告的事,甚至放言“一句话就可以强拆了”,足见其有强烈的强拆意愿。

 

在强拆过程中,当地政府邀请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事后发表相关文章在政府网站宣传,从行动上无一不显示了政府与此次强拆的直接相关性。

 

根据举证分配原则的规定,结合过往案例,在无法排除强拆可能性,同时政府方面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涉案船舶厂系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政府一方对此次强拆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赔偿。

 

尽管代理词逻辑严谨,法理严明,一审法庭却无视我方递交的证据,判决我方败诉。

 

遭遇败诉后,两位律师立刻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二审申请,省高院经过书面审查后,以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了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或许是省高院没有开庭就驳回判决的行为让某县政府感受到了压力,某县政府主动发出邀请,希望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在的陪同下,船舶厂厂长与某县政府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船舶厂获得了共计320万元的赔偿款。

 

当地与该船舶厂遭遇相似的,不止一家企业,但大部分企业都选择屈服——在没有拿到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强拆或是自行拆除,只拿到20万元“奖励”。

 

又或者是在强拆过程中暴力对抗,两败俱伤不说,后期还会因为暴力行为丧失行政诉讼的先机。

 

船舶厂之所以能够维权成功,除了委托专业律师,更是因为负责人严守底线,坚信法律能证其身,鸣其冤。

 

有时最简单的道理,往往最容易忘记,有些人在委托律师后,仍然盯的仔细,生怕律师忘记帮自己主张更多,却忘记了,“相信”本身,就是一股巨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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