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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未尽义务分别担责 16岁少年过量饮酒死亡

酒友未尽义务分别担责 16岁少年过量饮酒死亡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河池一16岁少年因过量饮酒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与之共同饮酒的酒友们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被法院判决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岁少年过量饮酒死亡 酒友未尽义务分别担责

2013年5月22日,韦某、范某及李某三人受邀到韦某家玩耍并帮其采摘桑叶。为答谢四人,韦某某买了菜和啤酒,于当晚20时许邀请上述三人到其家中吃饭,同桌的还有韦某某的父母及同村好友韦某。当晚,韦某某、韦某、韦X、范某、李某一起边吃饭边喝酒,约23时许,一席人等均已喝够,几人随后发现李某已经酒醉,便将李某扶回房中休息,几人继续喝酒聊天。喝了一会,几人均已喝多,便相约散席各自回家休息。之后,韦某、韦X、范某、李某四人相互搀扶来到韦某家中休息,刚上床李某便呕吐在床上,但韦某、韦X、范某由于喝多也未理睬,四人躺在床上休息。次日早上,韦某起床准备清洗棉被时发现李某已僵硬不动,待几人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时,医院确认李某维已死亡。经公安机关对死者李某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意见认定李某系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李某的父母遂将韦某某、韦某、韦X、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死者李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满16周岁,应当知悉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明知危险后果却未加以节制,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与李某同桌吃饭、饮酒本身并无过错,且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几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对死者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四被告对酒后的李某的健康安全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帮助、救护义务,最终导致李某酒后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四被告在本案中的过失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韦某某、韦某分别赔偿二原告13310元,被告韦X、范某分别赔偿二原告8873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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