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常识 >

《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新增5点无罪辩护依据

《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新增5点无罪辩护依据

新发布的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较之前的武汉会议纪要,对很多实务争议问题有了指导规定,其中有多处新增内容是规定了可以排除毒品犯罪或轻判轻罚的情形。

《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新增5点无罪辩护依据

笔者归纳有5处新增规定,可以将以前视为毒品犯罪的案件作出无罪的处理。

1.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 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过往运输毒品罪是只要有运输行为,不管数量多少就定罪。新的规定,对于吸毒者自己运输自己吸食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要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故意的,需要达到(折算为)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上,才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若达不到则不定罪。

2.为欺骗购毒者或者逃避查缉等,对毒品掺杂使假,通过物理方法使毒品溶解、混合、 吸附于某种物质,或者以自用为目的对少量毒品添加其他物质、改变形态的,不认定为制造毒品。

在之前,有些地方将掺杂使假,或者水溶、混合等行为也定义为毒品,并以该笔后的重量为认定毒品数量。根据新规定,如果行为人只是少量持有毒品用于吸食,为了逃避检查,做了前述行为,但原始数量未达到(折算为)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上的,是存在不定罪的可能。

3.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此类代购行为,中间的截留行为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获利,继而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新的规定,则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若量大可定非法持有等犯罪)。

4.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实践中,很多精神类药物都是管制处方药,很多人基于各种原因在海外购买精麻药品,若前段时间热映电影《消失的她》中男主角吃的三唑仑,被汪小菲爆料小S嗑药的“思诺思”(唑吡坦)都是如此,此前有多地购买此类药物被定走私毒品或贩卖毒品罪的。根据新的规定,如果确系用于治疗疾病目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

5.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隐匿身份人 员向被引诱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资、购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 毒资、被引诱人从其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及其证实被引诱人实 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排除上述证据后,在案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规定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特情引诱中的“犯意引诱”情形,特情引诱分为:机会引诱、数量引诱、犯意引诱三种,前两种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主要是犯意引诱是否应该定罪存在争议。过去司法实践中还是较多对犯意引诱定罪处罚的,过往的一些文件也规定犯意引诱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新的规定虽然没有说犯意引诱的不得定罪,但基于犯意引诱所取得的证据将不得作为指控证据,那么从证据上很容易得出证据不足的无罪结论。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changshi/v1rj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