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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认定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认定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金。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行为人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收益。因此,准确认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据此理解,犯罪所得是犯罪直接得到的。从犯罪所得的来源区分,可以将产生犯罪所得的犯罪分为取得利益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和经营利益型犯罪(如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如果是取得利益型犯罪,那么如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获得即为犯罪所得;如果是经营利益型犯罪,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行为人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属于犯罪所得,但是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大部分属于交易所需资金、赌资等,不属于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扣除。当然,犯罪所得也包括通过其他犯罪获得之物,如本身经济价值不大或无法简单衡量价值的赃物,如非法狩猎的普通野生动物,可以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而关于犯罪所得收益,应当是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财物后,对所得财物进行处理后得到的收益。如果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已经到了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人手上,由此产生新的收益,该新的收益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收益。但是此部分新产生的收益仍然应当认定为非法所得,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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