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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该如何对待? 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哪些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该如何对待? 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哪些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哪些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哪些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该如何对待?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2.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该如何对待?

根据《民法典》第50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如技术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则能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对经营活动意义重大。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是必需的,不管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常识,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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