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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转载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大竹县律师转载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大竹县律师转载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8月11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共有物分割一案,于2020年5月27日经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现金20万元。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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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李某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赵某某因征地拆迁得到补偿款项128万余元,于2020年3月3日发放至赵某某银行账户内,为逃避执行,赵某某明知李某某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将所得货币安置费和其他款项全部用于还款、个人花销,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还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扔拒不履行义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某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形,遂将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7月20日,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乐都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出示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乐都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执行。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主动履行义务,拖延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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