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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情形?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

但仍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情形?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情形?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情形?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贿赂的案件中,认定受贿人是否构罪的关键点在于:1、被告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2、收受财物行为与谋取利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下列因素会影响法院的裁判:

1、受贿人与实际收受财物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是判断是否存在受贿故意的重要依据。通过研读案例,我们发现实际收受财物的人员与被告人之间多为夫妻、父子(女)、兄弟关系或胭亲关系,少部分为非正当两性关系。

2、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是否有明确受贿人的指证直接影响受贿故意的判定。

在这类案件中,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受贿人知道或授意收受贿赂款的直接

指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受贿人事后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收受贿赂人的指证更为重要。

3、受贿人事先不知情,事后知情或默认且客观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何谓“事后知情”一般表现在实际收受贿赂的人明确告知,受贿人未表示反对或默认许可并谋取利益的;除此之外,受贿人在案发后为了规避刑罚,通过补写借据、退还受贿款、事后串供、对行贿人态度的转变等行为也可推定被告人存在受贿故意。

4、行贿人代为支付嫖资、代偿赌债、代偿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时,部分法院认为因为属于非法交易、没有流通价值,受贿人在所获得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认定不构成受贿罪,但大部分法院认定行贿人为受贿人代付嫖资、赌资、高利贷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5、受贿人与行贿人存在长期、持续的行受贿关系并达到一定默契,行受贿双方并不需就每一次受贿行为达成具体的合意,受贿人只需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法院就会认定受贿,且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的数额为准,而不论受贿人事先是否知情具体数额。

实务中,随着受贿方式的多样化和隐蔽,被告人不直接收取受贿款,但由于被告人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身边人收受贿赂,终导致被告人被控构成受贿罪的案例越来越多。我所在制作《受贿罪抗诉案件大数据报告》中,发现控辩双方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存在争议不断,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意见也不一,我所通过研读案例,整理出一批案例并作以简要分析如下:

一、受贿人本人不直接收取贿赂款,其近亲属或他人代为收取、保管或支配贿赂款,如被告人与近亲属之间达成明确的合意,被告人与直接收受贿赂的人员构成共同受贿。

案例1:(2015)柳市刑二初字第4号、(2016)桂0205刑初47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成某原系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刘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被告人成某将刘某外甥李某安排至某人防公司上班,成某交代该人防公司负责人蔡某,只要是李某签下的人防工程,蔡某要按照合同金额的2%提成交给刘某。之后,通过成某打招呼照顾,李某在某人防公司工作期间签下两地下人防工程,蔡某分两次共计将现金人民币34万元以“业务提成”的名义交给被告人刘某。

2014年11月,成某和刘某二人均为某上师弟子,被要求捐助功德。成某找到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经理陈某谈及此事,陈某为感谢成某对其工程上的照顾,承诺出40万元,成某后将陈某意思告知刘某。刘某遂直接电话陈某并到陈某办公室拿走40万元。后刘某又直接将该40万交给寺庙,寺庙开向刘某开具了捐款人为成某、刘某、陈某三人的捐助收据。

法院最终判决成某、刘某均构成受贿罪,成某为主犯,刘某为从犯。

在该类案件中,只要被告人有明确的授意并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无论被授意人系其近亲属或其他人是否知悉款项用途,也不论贿赂款最终系由受贿人本人直接支配或其近亲属、其他人使用和支配,被告人均构成受贿罪。

二、行贿人事先或者行贿时向受贿人表明行贿给受贿人近亲属,行贿款项由行贿人直接使用或支配,受贿人表示同意或默认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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