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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离婚协议约定 女子养娃17年花46万向前夫要一半被驳!法院

超出离婚协议约定 女子养娃17年花46万向前夫要一半被驳!法院

【案例回顾】女子李某与男子许某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岁。后男方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抚养费,结果也一直未给,女方诉至法院,就抚养费问题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女方称,17年来为女儿支付学费、伙食费、旅游费合计46万余元,要求男方负担一半。(2004年8月至2021年6月,原告李某为女儿小宇支付了学费185,270元;伙食费、旅游费、校服费、住宿费、课外活动费、竞赛课程费、竞赛考试费、培训费142,269元;配眼镜费、医疗费84,400元;保险费52,656元,以上合计464,595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负担一半,即232,297.50元。)【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并非由子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而是原告抚养子女期间实际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应承担的部分,性质上属于原告自身的财产权益,系追偿权,故原告的诉请主张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女子养娃17年花46万向前夫要一半被驳!法院:超出离婚协议约定
对于离婚后发生的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培训费用等,实际抚养一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经另一方事先同意,若未能协商一致的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负担范围。在本案中,追偿费用超出协议约定且未征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证明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请求,同时对男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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