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析: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zvre6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