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法律 关注:1.41W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专业分析: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标签: 监督 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行政类 检疫 检验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zvre6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