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 法律 关注:3.17W次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标签: 许可法 受理范围 诉讼仲裁 行政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44p6l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