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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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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国土房管局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局;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局,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分别按附件3、4所列标准执行。



    4.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按每亩5000元给予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定额补助。



    5.具有林权证的林地林木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按每亩5000元补偿,幼龄林按每亩3000元补偿,灌木林按每亩2000元补偿,补偿后林木由原所有权人凭证砍伐处置。因规划林木保留的,按每亩3500元给予木材损失补偿。



    (三)企业补偿



    具有合法房地产权证和其他生产经营所需的合法权证的企业,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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