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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物如何处理的 租房合同解除

装修物如何处理的 租房合同解除

租房合同解除,装修物如何处理的
租房合同解除,装修物如何处理的
1、对于柜子、地毯、绿植等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无约定的,承租人可以拆除这些物品,若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其有义务将房屋恢复原状。而对于贴的瓷砖、安装的门窗等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此时要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
2、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承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必赔偿装修支出,但如其利用装饰装修物的,要在利用价值内予以适当补偿;双方均存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各自过错分担剩余租期装修残值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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