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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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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

(三)恢复审理。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即《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与136条的规定,以上已作叙述,在此不重复。

对于推迟开庭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只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推迟开庭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能处理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处理,或者聘请律师来进行专业的鉴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推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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