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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是什么内容,求告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做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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