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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经济适用房名下有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名下有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名下有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买卖
部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屋。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屋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屋资金账户中的住屋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屋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屋补贴。住屋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屋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已抵扣的住屋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屋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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