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减员审核 法律 关注:2.71W次 住屋公积金提取审核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以上是对住屋公积金提取审核的回答。 标签: 减员 北京 房产纠纷 审核 公积金 房屋买卖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wvg68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