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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请问有谁知道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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