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 关注:2.1W次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签: 第三十九条 保险法 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法规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x1wv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