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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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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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
1.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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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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