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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工伤赔偿

服刑人员工伤赔偿

服刑人员工伤赔偿
服刑人员工伤待遇可否主张

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其他服刑人员侵害导致伤亡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但其能否再行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


罪犯工伤补偿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司法部出台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规定的工伤补偿具有“公法”性质,旨在保障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伤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服刑人员在劳动中遭受他人侵害致伤时,监狱方面承担的医疗救济等工伤补偿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而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工伤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遭受侵害的服刑人员作为权利人,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服刑人员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亡的,服刑人员在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后,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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