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什么不一样吗

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什么不一样吗

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什么不一样吗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哪些区别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rknv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