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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变刑事责任认定书

人民法院改变刑事责任认定书

人民法院改变刑事责任认定书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仍需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示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那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不加审查,持盲目肯定态度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此可见,目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何种证据,学界还有分歧,但是主流观点将其定性为鉴定结论,毕竟它的出具是带有一定主观因素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效力依法审查,确保其真实客观,能够反映交通事故发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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