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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四十三四十六

著作权法四十三四十六

著作权法四十三四十六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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