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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江西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江西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江西省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相关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   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那么,江西省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为,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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